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的一家饭店门口休息时,将毛某某掉落在身旁地上的红色VIVO牌Y85A型手机偷走,王某某欲驾车离开时被毛某某朋友拦下。经鉴定:该被盗红色VIVO牌Y85A型手机价值84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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