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柘城县伯岗乡伯东集会上,拾到韩某某丢失手机(oppo牌手机)一部。2020年1月27日早上,王某某从电脑上下载刷机助手软件,通过密码解屏、发送验证码获取支付宝密码,进行花呗软件扫码转账方式,将韩某某手机支付宝里的钱,分两次盗走2369 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凉解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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