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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9********,汉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个体收废品,户籍地安徽省**镇**村**号,现暂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沿河路三江警务室对面的绿化带内的电力井内,盗窃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在该处安装的改性聚丙烯MPP电力顶管 9根(计长27米)。经鉴定,该涉案MPP管价值人民币364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金某某(受被害单位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委托)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货记录单、造价信息表、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视频监控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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