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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6********,满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间,多次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座**层**店内,窃取该商店内安热沙防晒霜尤尼佳化妆棉、芙丽芳丝洗面霜两份、牛肉菌菇小米饭、沙拉鸡胸肉等商品。上述被盗商品进货价为人民币916.36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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