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南独乐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中路66号,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事主崔某某家中,将存放在北正房卧室床头柜上盒子里的74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王某某将740元退还事主,并赔偿崔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崔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完全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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