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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2020年3月 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XX趁在镇平县曲屯镇楼子王村西坡地里干活期间,分多次将村委所有的用于灌溉的29个半水泥机井盖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29个水泥机井盖的价值为243.6元。

案发后被盗井盖已追退给曲屯镇楼子王村村委,村委已谅解。

本院认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较小,又与被害方达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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