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自用材名义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范围是思南县**镇**村**组**小班地块(小地名**),采伐株树是24株。后王某甲找到杨某甲让其帮其砍伐林木,并在明知砍伐范围、山林边界权属以及砍伐株树的情况下,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给杨某甲现场指界的过程中,将与其山林相邻的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杨某乙的山林也指在了边界内,向杨某甲谎称均系本人的山林,后杨某甲雇请工人将王某乙山林内的杉木22株、杂木7株以及杨某甲山林内的杉木4株采伐。2020年1月,李某某因需要木料找到杨某甲,杨某甲便找到王某甲询问其是否有大一点的树木,后王某甲将杨某甲带至思南县**镇**村**组**处即被害人杨某丙的山林内,谎称系其本人的山林,以700元的价格将该处的杉木卖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雇请工人将杨丙山林内的杉木5株采伐。
经思南县林业局认定,王某甲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7.7655立方米,采伐株数为38株。其中杨某乙的山林采伐杉木4株,立木蓄积0.7293立方米;王某乙的山林采伐杉木22株,立木蓄积2.9153立方米,采伐杂木7株,立木蓄积0.7946立方米;杨某丙的山林采伐杉木5株,立木蓄积3.3263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思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案发后同被害人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原木**节、油锯**把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思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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