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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9********,汉族,小学,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间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雅莉,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陈某某通过金某某从王某某的保温材料门店内购买了**牌B1级橡塑保温板100立方米。后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经国家建筑材料测中心鉴定,王某某销售的**牌B1级橡塑保温板燃烧性能检验结果不符合GB8624-2012中平板状建筑材料B1级难燃材料(制品) 的技术要求,涉案金额7万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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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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