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在利辛县城关镇**路口南侧,王某某在其经营的“王某某小吃部”店内生产300个韭菜包子,王某某在使用的面粉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包子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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