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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8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17年以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冒的皇沟御酒1988酒,并由张某某销售给袁某某。其中,王某某以每箱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冒的精装皇沟御酒1988酒86箱,以每箱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冒的简装皇沟御酒1988酒119箱,以每箱18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假冒的精装皇沟御酒1988酒54箱,销售金额共计5932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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