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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玩忽职守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系嘉峪关市****,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于同年10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嘉峪关市**局**分局**期间,在审核张某某等人赌博案过程中,未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即决定对该案做治安处理,从而放纵犯罪,致使张某某长期逍遥法外,并多次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6月24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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