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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3********,汉族,金塔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金塔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金塔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金塔县**镇**村**组居民点东头乡村油路南侧自家果园北埂上的32棵树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于同年2月下旬无证采伐,经金塔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林木蓄积26.706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认定:金塔县**镇**村**组居民王某某于2020年2月,将位于金塔县**镇**村**组居民点东头乡村油路南侧自家果园北埂上的30棵树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无证采伐32棵树木。2020年3月19日,经金塔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金塔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木材蓄积鉴定,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为26.706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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