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小名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纸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得黄平县纸房**村**寨宋某某位于**处的22株马尾松。2019年10月31日,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将该处22棵马尾松林木砍伐。经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技术人员现场伐桩进行逐一检尺勘验,王某某滥伐马尾松伐桩22株、立木蓄积15.2038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退赃34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赃344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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