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永乐镇新民村笋子溪组野猪窝(小地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苟某甲、苟某乙等人,将自己所有山林的马尾松砍伐并制成原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出售途中,被永乐镇林业站查获松原木37节;后王某某又将剩余松原木运出销售得款1100元钱。经聘请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马尾松29株,立木蓄积15.2399立方米。
案发后王某某退交赃款1100元,作出补植复绿承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承诺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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