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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九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及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了位于澄迈县****村委会**村的姆生树、荔枝树和苦楝树。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上述树木,后其将砍伐的树木运至木材加工厂。同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立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自首,同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认罪悔罪,对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经委托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澄迈县****村委会**村被砍伐的林木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意见决定书结果: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量12.222立方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补种60余棵马占相思树苗,并缴纳500元的生态保证金,经澄迈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李思阳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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