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1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为种植槟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砍刀和手锯将位于琼中县**镇**村委会**村**岭下自家橡胶林旁的地块内的天然林树木和马占相思树砍倒。经鉴定,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3.2682立方米。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砍刀1把、锯子1把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 李 丹
书记员:陈小婧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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