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011957********,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种植槟榔和益智赚取牟利,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开始携带砍刀前往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附近的“**岭”王某某橡胶林范围外的边上,砍伐幼树,并种上槟榔和益智。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被伐林木边界面积为4.2亩,森林类别为防护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二)被伐林木总株数1035株,均为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树种均为阔叶树。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莫 兰
书 记 员:赵 斌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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