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包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的村民梁某某的林地,准备清山种植速生桉林木。2020年8月份,王某某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山场种植的松木,并集材到**镇**村路边归堆,准备装运出售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查获。2020年8月28日,经公安机关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到采伐林木现场鉴定,鉴定结果是:采伐林木地点位于**镇**村委3林班50-1小班;采伐面积为0.22公顷(合3.3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2.76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经依法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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