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镇**村**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17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发林木罪,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王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东后津村村东044县道两侧的85株杨树实施采伐。经鉴定,砍伐树木折合立木蓄积33.3947立方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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