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楼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孔某某(未到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位于肥城市**镇**楼村西北斜峪北山东侧地里的杨树。经勘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孔某某滥伐杨树共计170株,立木蓄积共计12.7761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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