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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组***号。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高利转贷罪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普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开发普洱市思茅区老街复兴农贸市场资金不足,其董事长徐某某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商议借款,经双方协商后徐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借款2000万元给徐某某,用于普洱市思茅区老街复兴农贸市场在建工程,约定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3.5%,随后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将2014年7月24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套取的1900万元贷款转贷给徐某某,从中获利,经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从中获利13423774.30元。

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犯高利转贷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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