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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陕西省大荔县人,住大荔县**镇**村**组**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12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永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1日,经昆明市浩宏停车场从事物流的刘某某介绍,王某某帮姓李的人运输货物到西昌,当天下午王某某驾驶陕******车辆到达陆良县板桥镇后,将车辆交由姓李的人驾驶去装货,王某某在一旅馆休息,21时许姓李的人装好货物将车交王某某驾驶,后向西昌方向行驶。车辆途径京昆高速公路永仁路段时,王某某接到姓李的电话,因前面有检查点让其将车停在路边,后王某某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处,9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王某某驾驶的陕******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的烟叶重9158公斤;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3099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案被扣押烟叶的变价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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