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公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文盲,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路**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其“兰陵王”外包装用来包装假酒,并多次向王业金出售“兰陵王”假外包装销售牟利共计6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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