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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203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转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中建三局**工地电工,2020年8月14日至27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3次盗窃工地仓库内的电线、漏电断路器等零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并将盗窃所得物品邮寄回家。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发还给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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