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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居委会**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在利辛县**镇**路口南侧,王某某在其经营的“王某某小吃部”店内生产300个韭菜包子,王某某在使用的面粉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包子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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