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王某某从董某某手里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牌粉红色封闭式电动三轮车,购买价格2000元,该电动车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此车现价值576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购买车辆自用、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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