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281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义江。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落实了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3时左右,郭某甲、郭某乙、吕某某(三人已另案处理)在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将太焦高铁**施工队存放于生活区内三轮车上的12个千斤顶和2根倒链盗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380元的出售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次日,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赃物查获。
经价格认定:12个千斤顶及2根倒链于2019年7月16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3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明知是来源不明的物品,所收购物品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330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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