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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47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区利用“闲聊”APP软件注册账号,创建群名为“阿燕棋,幺半 ”的赌博群,王某乙为群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管理员,二人共同招揽赌博人员沃某某、张某某琼等30余人进群,以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制定抽头规则,以每局向大赢家收取3元、5元不等的“闲聊”红包作为抽头获利,共计抽头人民币1.1万余元,抽头获利全部归王某乙所有。

2020年1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王某乙已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闲聊红包记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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