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区**栋**房,暂住韶关市武江区**区**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每人每天500元报酬雇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架设“**宝”设备,通过将电话卡插入**宝网络运行供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王某某和胡某某对林某某提供的约40台“**宝”设备、两台手机、电话卡、路由器等进行操作学习。12月19日上午,王某某等人按林某某提供的QQ号码接收QQ群(**群,群号码:95086****,群成员7人 )的指令在韶关市武江区**区**号**房开机运行“**宝”设备。运行期间,被害人古某某接到了涉案设备运行期间拨打的诈骗电话。同日,林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先后被抓获,并起获大量**宝设备、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某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武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