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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0726********085x,汉族,在读学生,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18日、7月13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5日、8月13日补查重报。又因案情重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4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覃某某等人在石门县**镇**ktv包房内唱歌。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在KTV前台处不小心碰擦到王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在李某甲的带领下,王某某等人冲进包房持啤酒瓶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后经常德倚天司法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面部软组织裂伤,右前臂裂创,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充足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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