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睢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睢县**镇老干部活动中心门口及老干部活动中心内,多次无故殴打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老年人,多次强拿硬要刘某某、余某某销售的物品,社会影响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王某某随意殴打老年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