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农家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绥中县**镇**村村委会配合兴城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拉扯,后村委会内其他人员闻声赶来参与,法院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当地派出所处理。葫芦岛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村村委会煽动他人围堵、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涉嫌妨害公务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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