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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8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6.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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