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003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社区**组**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沿本区**街道**国道行驶,驶至**国道283公里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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