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现住丰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灰色“宝马”牌冀******号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87.56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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