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址徽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10分,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甘K5****银灰色小轿车,沿徽县城关镇永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永宁路1km+200m处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出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测试,测试值为166mg/100ml,随即将王某某带到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572号司法鉴定对王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又系初犯,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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