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社区**路,现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栋**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联系同案人谈某某(已不起诉)能否代替他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试,谈某某答应。王某某在路边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身份不明,未到案),在本市**市场取到头像照片为谈某某、基本信息为王某某的伪造身份证,将准考证和伪造身份证交给谈某某。同月25日,谈某某代替王某某到本市武陵区常德**学院**号考场**座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因身份证无法机读且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差别较大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监控人员将谈某某带离考场并报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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