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6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A*****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进某某212省道5KM+200M处,车辆前部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当场死亡,赣AEY192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陶某某家属保险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万元,陶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现场向进某某公安局警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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