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6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A*****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进某某212省道5KM+200M处,车辆前部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当场死亡,赣AEY192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陶某某家属保险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万元,陶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现场向进某某公安局警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