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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0********,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辉县市****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于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G*****(豫G****挂)号**牌半挂大轿车,沿商丘市**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桥东侧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挂,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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