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319**********,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张掖市民乐县**路**家属楼**单元**室,原系民乐**公司股东。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民乐县铬盐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上厂)于1990年正式投产,2000年改制为民乐**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富源公司),2005年**公司在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新建生产厂区(以下简称:下厂),马某某为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为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
民乐县**厂主要产品为红矾钠,在生产红矾钠时产生的废料铬渣,含有六价铬离子,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及代码HW21(261-041-21)。起初该厂将生产红矾钠所产生的有毒铬渣堆放于厂区内,1998年经张掖市环保局批准该厂在民乐县民联乡破山嘴开辟渣场用于堆放有毒铬渣。因铬渣严重污染环境,2006年9月民乐县政府责令**公司红矾钠生产线停产,但**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期间,仍在上厂偷偷生产红矾钠产品。2008年**公司向国家申请铬渣解毒专项资金,第一期专项资金1930万元、第二期专项资金4851万元,用于有毒铬渣解毒。
2008年至2012年**公司在实施铬渣解毒项目期间,经马某某决定堆放在破山嘴渣场内的有毒铬渣,一部分运回上厂进行解毒,一部分运至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解毒,还有一部分直接从破山嘴渣场拉至下厂进行非法填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辞职,离开**公司,并于2010年2月8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马某某,其对**公司非法填埋有毒铬渣一事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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