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蒋某某(已判刑)系夫妻关系。2017年初至2019年11月份期间,王某某和被害人夏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1月下旬,蒋某某发觉此事,遂与王某某合谋,由王某某将夏某某引至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楼王某某暂住处,由蒋某某出面向夏某某索要钱财。20l9年11月30日16时许,王某某将夏某某来其暂住处的情况告知蒋某某。蒋某某随即携带榔头回到暂住处,看到夏某某正握着王某某的手,就用榔头打了夏某某头盔一下,并逼迫夏某某下跪,继而向夏某某索要钱财,后索得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后王某某、蒋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又具有坦白、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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