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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7、8月份**镇**村居民王某某在明知其住所周围**营的土地均已被政府征收情况下,仍然购买麦秸堆放在已被征收土地上。2018年1月份,原规划线**路动工时,王某某的麦秸垛妨碍**路施工,在通知王某某将麦秸垛挪走后,王某某仍不挪走,并强行索要附属物赔偿款一万元钱,致使**路建设无法正常施工,后施工单位被迫赔偿其一万元钱。

2、2018年2月5日,**集团组织人员在原**集团院内拆房时。2月6日,王某某与黄某某以施工造成其所养殖的猪流产为由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致使**集团被迫赔偿王某某八千元。

3、2018年2月7日,王某某又以猪被惊吓流产的理由向**集团索要一万元,在**集团未给付的情况下,王某某与黄某某对**集团阻拦施工,致使工程无法进行。2018年7月29日,**路延伸段施工时,王某某阻拦施工单位,要求**集团赔付自己猪流产损失一万元及牛流产损失一万元。**集团后被迫赔偿给王某某二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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