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大安市**镇**村村民王某某,以多次上访揭发**村原村书记刘某甲、村文书刘某乙违纪违法问题为手段,强迫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给其补偿钱,刘某甲、刘某乙二人为了不被揭发检举,无奈同意给王某某提出的两万元作为补偿的无理要求。王某某敲诈勒索刘某甲、刘某乙人民币两万元,并用于日常花销。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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