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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打工期间,结识了云南籍女子符某某,后其将符某某带回环县**镇***村家中,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一子(未登记结婚)。后因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的一天,符某某趁王某某外出期间,联系**镇**村村民梁某某将其与其子女送回云南老家。后王某某曾三次到云南寻找符某某。当年的一天,王某某与其大哥(已故)在环县**镇***一宾馆找到梁某某,以梁某某送走其妻子,其寻找妻子产生花费为由,强迫梁某某给其写下25000元的欠条,后欠条丢失。2013年9月22日,梁某某与他人在**法庭处理完债务纠纷后,王某某找到梁某某以梁某某欠债为由索要钱财,后经**法庭工作人员调解,王某某让梁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5000元的欠条,但至今再未持该欠条向梁某某索要财物。后因群众反映王某某涉恶线索,环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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