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月11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以曝光、举报**有限公司邮递假证件等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奖励,数额从2000万自行将至案发前的“多多少少奖励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不清,难以认定达到构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