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8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栋**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7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6月5日补查重报;并于2020年2月7日、4月22日、7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报警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持有其公司欺诈、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证据,向其索要赔偿款400万元,徐某某先期已支付10万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认定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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