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泗阳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向被害人付某某索要欠款,因付某某无钱还款,王某某将付某某喊至泗阳县众兴镇新空间商务宾馆,让付某某在宾馆内想办法还钱,当晚付某某想离开时,王某某威胁付某某称如果付某某走了就将付某某借款的事情告诉其老婆,在王某某的言语威胁下,付某某在新空间商务宾馆滞留两日。且王某某以逾期未还利息为由,多次威胁付某某在还利息基础上索要罚款,共计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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