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5********,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他人多年来欠其数十万元未还,遂驾车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城凯亚小区青年北路路东边,错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路虎轿车认作债务人所有,后将该车的4个轮胎扎破、前后车牌折断,左前门门把手附近划漆。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市场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14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同于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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