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坊**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对王某甲心存怨恨,从家中携带花生秧、打火机等物品来到王某甲家门口,将花生秧放在王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鲁******号长安轿车左后轮胎下面并点燃,造成汽车部分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汽车损失价格16497元。2020年8月19日,王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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