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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人,住即墨市**镇**村**号。2020年6月5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4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沂水县**赵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不满,在沂水县**小区地下车库内,持随手捡到的铁棒将赵某某停在车位上的奥迪轿车车体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929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赔偿赵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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